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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雷竞技官网app下载院: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纠纷的130条指导意见
添加时间:2024-06-16 09:24:06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02、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0〕100号)

  03、车辆维修费用或全损费用、重置费用,依照定损协议或评估报告,结合维修发票、购车发票据实认定。

  06、经营性车辆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综合车辆营运证据、收入证据及停运时间予以认定;

  07、非经营性车辆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应予支持。如租赁车辆的,根据赔偿权利人日常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用途,参考当地租车市场同一车型租车价格及实际支付费用予以确定。

  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

  08、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据实计算,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09、车载物品损失:据实计算,①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②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11、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重置时间);①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②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灯营运收入证据;③停运时间证据。

  12、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13、评估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凭评估费用发票。

  14、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主张维修费的,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修理清单、对公转款凭证、购进配件等相关证据。保险公司要求收回大的残旧件(发动机、变速箱、驾驶室总成等)应当予以支持,没有的扣除相应价值。大货车更换原厂配件的应当有合格证、配件编号,允许保险公司复勘车辆。

  17、停运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认定:事故车辆系出租车的,赔偿权利人也可将计价器历史数据资料作为主张计算停运损失的证据。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可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公司计算。能够证明事故车辆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18、替代通工具费用以及支持该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个案中根据额赔偿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的用途等进行判断。赔偿权利人主张租赁车辆作为替代通工具的,应严格审查租车的必要性、合理性、车型、是否已经发生实际租车费用等。替代通工具费用的赔偿期间,参照停运期间确定。

  19、车辆维修、物品损失、车辆重置等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对应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分项。

  四、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购进配件凭证、拖车费发票及施救费发票等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购买发票或维修费发票及现场照片、物品照片、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或价格评估意见等证据。

  车辆重置费根据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或评估意见计算。

  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结合鉴定意见、勘损报告或现场照片,不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以鉴定费发票为准。诉前产生的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处理模式。

  因治疗所必须产生的住宿费,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最新标准计算。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包括定期向所属企业交纳的规费、各项固定费用;实际收入损失应参照同期该行业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非营运车辆的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据受损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等确定。

  案件受理费、诉讼中的委托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应在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表述,不能作为交通事故损失。

  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主张车辆维修费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支出车辆维修费用的合法凭证、车损部位明细或修理项目明细。赔偿义务人对于损坏或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费用等提出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载明的在事故中损坏的车载物品、车上人员携带物品,并能够证明该损失金额的,应予支持。车载物品损失费一般根据评估结论书、购买发票、市场价格、货物承运单等证据认定。

  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的物品损失并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赔偿权利人应对该物品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对事故车辆救援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按照施救机构出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予以赔偿。

  车辆重置费用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根据鉴定意见或车辆原始价值、使用年限、行驶公里数、折旧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事故车辆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运营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停运期间,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或重置之日,赔偿权利人可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赔偿义务人认为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拖延修理或重臵车辆情形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停运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认定;事故车辆系出租车的,赔偿权利人也可将计价器历史数据资料作为主张计算停运损失的证据。

  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可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能够证明事故车辆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是否支持替代通工具费用以及支持该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个案中根据赔偿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的用途等进行判断。

  赔偿权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出租车费用应予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租赁车辆作为替代通工具的,应严格审查租车的必要性、合理性、车型、是否已经实际发生租车费用等。

  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赣高法〔2021〕51号)

  赔偿权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的,按照维修费发票据实计算;其他情形一般按照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计算。定损金额与实际修车费用相差较大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对于小额或者未能定损的维修费用,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车辆损失情况等酌定合理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一般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进行认定。保险公司未定损或者当事人对定损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根据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据实计算。有争议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车辆重置费用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具体金额根据鉴定机构价格评估意见确定,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日净收入暂按 150元/天计算,但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日净收入高于该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

  一般以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实际支出且必要合理的出租车或者租车费用计算。

  50、赔偿权利人主张车辆维修费用的,应提供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支付凭证等证据。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人存在虚开维修发票情形,或者维修费用中有属于非碰撞部位的维修费用或者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51、赔偿权利人主张车载物品损失的,应提供物品购买发票、物品照片、货运承运单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或经双方清点确认的在事故中损坏的车载物品、车上人员携带物品损失情况及损失金额。

  54、赔偿权利人主张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提供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修车工时证明、提车单等停运时间证据。

  55、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延迟提车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拖延修车时间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56、赔偿权利人主张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的,应说明其车辆使用权益中断后的合理替代需求,并提供乘出租车发票、租车合同、租车发票或者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

  57、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对合理贬值损失可酌情予以支持。

  58、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及维修时间内的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与误工费不应同时支持,应告知赔偿权利人择一主张。

  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鉴定费可作为损失认定,根据受害人及侵权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保险公司是否负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申请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改变了原鉴定结论主要意见的,原定结论的鉴定费由原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未改变原鉴定结论的主要意见,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重新鉴定申请人负担,原鉴定的鉴定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处理。保险公司是否负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根据引起诉讼的原因及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责任等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

  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年修订》

  62、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含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63、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64、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提供: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65、车载物品损失提供: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67、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提供: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停运时间证据。

  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

  70、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据实计算,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71、车载物品损失:据实计算,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73、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含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停运时间证据。

  74、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十一、广东高院等五部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

  78、车载物品损失:据实计算,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费发票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80、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收入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问或者重置时间).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3.停运时间证据。

  81、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十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赣高法〔2021〕51号〕

  赔偿权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的,按照维修费发票据实计算;其他情形一般按照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计算。定损金额与实际修车费用相差较大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对于小额或者未能定损的维修费用,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车辆损失情况等酌定合理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 元

  一般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进行认定。保险公司未定损或者当事人对定损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根据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据实计算。有争议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车辆重置费用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具体金额根据鉴定机构价格评估意见确定,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日净收入暂按150元/天计算,但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日净收入高于该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

  一般以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实际支出且必要合理的出租车或者租车费用计算。

  赔偿权利人主张车辆维修费用的,应提供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支付凭证等证据。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人存在虚开维修发票情形,或者维修费用中有属于非碰撞部位的维修费用或者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赔偿权利人主张车载物品损失的,应提供物品购买发票、物品照片、货运承运单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或经双方清点确认的在事故中损坏的车载物品、车上人员携带物品损失情况及损失金额。

  赔偿权利人主张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提供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修车工时证明、提车单等停运时间证据。

  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延迟提车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拖延修车时间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赔偿权利人主张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的,应说明其车辆使用权益中断后的合理替代需求,并提供乘出租车发票、租车合同、租车发票或者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

  97、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对合理贬值损失可酌情予以支持。

  98、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及维修时间内的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与误工费不应同时支持,应告知赔偿权利人择一主张。

  十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辽高法〔2020〕167号)

  99、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据实计算,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100、车载物品损失:据实计算,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102、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①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②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③停运时间证据。

  103、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问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十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陕高法〔2020〕45号)

  108、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据实计算,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109、车载物品损失:据实计算,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111、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①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②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③停运时间证据。

  112、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十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合中法【2018】161号)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载明的在事故中损坏的车载物品、车上人员携带物品,能够证明该损失金额的,应予支持;损失物品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赔偿权利人应对该物品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赔偿权利人主张车辆重置费用的,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车辆重置费用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根据鉴定意见或车辆原始价值、使用年限、行驶公里数、折旧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事故车辆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运营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停运期间。

  停运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认定。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停运损失数额的,可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合理停运期间的损失。

  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根据赔偿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的用途等进行判断,赔偿权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应予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租赁车辆作为替代通工具的,应在严格审查租车的必要性、合理性基础上,酌情予以支持。

  十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大中法明传(2021)53号)

  123、车载物品:据实计算,购买或维修发票等;现场、物品照片或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127、评估费用的承担主体,以交强险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为准,如保险合同未明确列明鉴定费属于免赔项目或虽列明但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中理赔。

  128、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营运车辆证据;营运收入证据;停运时间证据。

  129、通常替代交通工具:合理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租车合同、交费凭证、发票等实际发生租车损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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