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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纪委、松阳县监委雷竞技官网app下载
添加时间:2024-07-26 00:12:52

  松阳县委员会、松阳县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纪委监委)主要职能职责:

  1.县纪委负责全县党的工作。其职责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县监委负责全县监察工作。其职责为: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县纪委监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县纪委监委2024年收支总预算3325.05万元。

  县纪委监委2024年收入预算3325.0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8.87万元,增长0.9%,主要是人员类经费稍有增加。

  县纪委监委2024年支出预算3325.0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8.87万元,增长0.9%,主要是人员类经费稍有增加。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562.5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3.5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19.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9.99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613.59万元,占78.6%;日常公用支出741.47万元,占14.2%;项目支出240万元,占7.2%。

  县纪委监委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325.05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3325.05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562.5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3.5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19.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9.99万元。

  县纪委监委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325.0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8.87万元,增长0.9%,主要是人员类经费稍有增加。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562.52万元,占77.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23.51万元,占9.7%;卫生健康(类)支出219.04万元,占6.6%;住房保障(类)支出219.99万元,占6.6%。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物(款)行政运行(项)2322.52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人员津贴补贴以及日常公用经费等县纪委监委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物(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项)115.00万元,主要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廉政宣传教育、干部业务培训及纪检监察机关经常运转所需的支出。

  (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物(款)大案要案查处(项)100.00万元,主要用于案件办理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及其他办案业务费等支出。

  (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物(款)巡视工作(项)25.00万元,主要用于巡视巡察相关业务所需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事务215.6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事务107.8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机关单位职业年金的支出。

  (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事务219.0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行政人员医疗保险费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19.99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人员经费2613.5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

  公用经费471.4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县纪委监委2024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持平。

  县纪委监委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3.7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07万元,下降4.3%,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24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4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5.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07万元,下降6.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该项费用实行全县总额控制,年初暂不下达到具体单位。本部门因工作需费需购置公务用车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将用车购置指标下达给本部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5.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公务用车平台租车费等支出。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07万元,下降6.5%,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平台租车费有所减少。

  2024年县纪委监委本级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71.47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7.47万元,下降1.6%,主要是贯彻坚持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的精神,严控一般性支出。

  2024年县纪委监委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县纪委监委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省部级领导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及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24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2024年县纪委监委部门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共计3个一级项目,涉及当年资金240万元。同时,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一级项目绩效目标表,详见“县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表”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大案要案查处(项):反映查处大要(专)案的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巡视工作(项):反映中央和地方巡视机构的专项业务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